1月13日,国务院印发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为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也为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行业中的著作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为了实现这三大任务,《规划》的重点工作围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与产业升级发展的推动等方面进行。文件不仅强调了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还要求出台有关行业管理规则,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明确要求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以发挥新媒体传播作用。
《意见》共提出二十四条发展方略,涉及互联网技术、融合产业规范、信息传播渠道以及创新发展领域等多个方面。其中,强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以及繁荣网络文化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了对移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以及传统媒体与移动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发展;要求增强网络管理能力、完善管理体制以及强化法治保障,明确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全方位地构建互联网体系的运营监管制度。
两份文件的相继出台,不仅强调了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在创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预示着我国在互联网驱动下不同领域契合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当前,媒体融合发展,新闻产业呈现“内容打包+平台交互”的局面,正是互联网驱动下多领域融合发展的体现。在媒体融合形势下,《规划》主要就新闻著作权的“内容打包”进行规范指引,《意见》主要就新闻著作权的“平台交互”进行技术保障。两份文件都体现了对媒体属性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协作保护,这对解决目前媒体著作权中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行业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媒体的边界,却没有使媒体消亡;相反,媒体发展走在了多领域融合的创新前沿。在新闻行业自我格局重建时期,与此对应的著作权问题也较为混杂并日益突出,主要可以分为外在的“他律”尚未健全和内在的“自律”成效甚微两个方面。
(一)“他律”尚未健全
著作权“他律”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监管以及技术保障等对新闻产业的著作权影响极大的外力因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因其滞后性,不能及时跟进技术的快速更迭,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解决迟缓。
首先,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在媒体融合时代的新闻行业中难以直接适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新闻一般可以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和一般的新闻作品,类型比较复杂。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性文章可以被合理使用,而一般的新闻作品可以享有不受限制的著作权。如何判断一篇新闻作品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还是一般的新闻作品,实践中很难操作。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还规定了报刊转载报刊作品的法定许可,然而传统媒体之间的转载法定许可是否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交互,也引发了学界争议。如今,新问题又接踵而至,网络深链聚合的转载认定、自媒体的新闻嵌套等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其次,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在媒体融合的新闻行业中难以界定。传统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本就难解。移动互联网的传播渠道颠覆了以往作品的复制概念,更加大了著作权形态的复杂度。内在的流量数据、点击数据和浏览数据既难以收集,又未能与新闻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形成合理的计算范式,使得媒体融合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成为一道难题。
最后,新闻著作权诉讼维权难,特别是在媒体融合的新闻行业中维权更加困难。新闻作品的诉讼维权,在当事人适格、立案管辖、举证责任、执行落实上都障碍重重。OTT(Over The Top)①、自媒体和各类APP的嵌套技术,使得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容易,也越来越隐蔽。但是,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未能协调技术发展为侵权带来的偏向性,这使得维权还未开始,权利人就止步于不可预计的潜在风险和时间、金钱的高额成本。
(二)“自律”成效甚微
“自律”主要是指行业自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著作权维护的内在因子。当前新闻业竞争生态恶化,侵权之风盛行,传统媒体的利益受到部分根本没有新闻生产能力的所谓“空壳媒体”的新媒体的鲸吞。②不同诉求的媒体在著作权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甚至新闻行业的著作权维权形成了冷漠的“围观文化”。
《规划》和《意见》对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行业著作权问题解决的意义
《规划》和《意见》对媒体融合时代的新闻著作权问题有着思想上的指导意义和制度完善的推动意义。
(一)指导意义: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路径
1.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链条化的新闻著作权保护运营。《规划》明确指出要打通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意味着即使是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也不是仅仅局限于自身发展的需求,而是要以市场导向的要求来规范新闻著作权的运营。兼顾“内容+平台+终端”的新闻传播产业全链条是大势所趋,因此,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也会在这一布局下逐渐优化。基于媒体融合的特殊性,除了新闻内容采集的传统著作权保护外,对于新闻平台和新闻终端的著作权保护将会更为侧重于新闻的传播许可制度,而许可制度则取决于市场的发展需求。所以,即使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对新闻著作权保护的诉求并不完全一致,但是都需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下进行协调,以构建诉求也“融合”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这将使得著作权“他律”的强制保护更好地被遵守、“自律”的联盟合约更好地被履行。
2.新闻著作权与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新闻媒体移动端建设,构建导向正确、协同高效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可见,互联网技术除了颠覆新闻传播的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外,同样可以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实现。将新闻著作权保护与科技发展统筹协调,创新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技术体系,无论是对新闻著作权的预防性保护还是新闻著作权的事后性维权,都极具变革性的积极作用。
(二)推动意义: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著作权的制度保障
1.立法各环节趋于完善。《规划》明确指出要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意见》也明示要制定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见,如前文所述的媒体融合环境下新闻传播方式的模糊性法律属性,将在逐渐完善的学理研究和法律填补上获取清晰的定位。就新闻作品而言,这意味着内嵌于多类平台的“被打包”信息的多种传播渠道更为规范。
2.司法与行政的双轨制加强。《规划》明确指出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推进“三合一”审理机制。新闻著作权的保护较其他信息产业的著作权保护而言,有着即时性的更大需求,因此其对司法与执法的保障要求也更高。为了能满足高度融合的媒体著作权保护,类似于“剑网”这样优势互补的司法和行政协作执法,将会更为普遍地运用。同时,为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跨区域、类型化的著作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举证难、成本高”的维权弊端。
3.组织协调与财力支持双重保障。《规划》明确提出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展,以设立专项基金和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等方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联动机制,同时加大人员、经费、技术的保障力度。这对于新闻行业的著作权自律意义深远。
结 语
《规划》和《意见》这两份文件对当前新闻著作权的突出问题和未来新闻著作权保护的主要走向,均给予了外部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内部发展的内涵指导,并在各个环节统筹了多因素的考量。
媒体的深度融合为新闻产业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新闻的价值就在于传播,而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的巨大改变变革了新闻的产业结构,保障这一结构平稳过渡的一大关键就在于新闻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是否及时。《规划》和《意见》正是在这一要求下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行了具有长远意义的技术性解决、规范性指导和制度性保障。
著作权问题,不仅仅局限在法律范畴,将来会融入新闻行业的信用文化、品牌文化和发展文化中去,从简单的著作权收益转向更为自律的著作权精神。毫无疑问,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谁都有可能侵权,谁都有可能被侵权,最后将没有真正的赢家。新闻行业只有紧抓《规划》和《意见》的核心精神、把握媒体著作权的发展大局,才能在科技、信息瞬息万变的运营环境中探索行业良性发展的长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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